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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妹工地边溺亡

时间:2020/6/3 2:34:14 点击:779

福清市龙江街道一对兄妹在玩耍时不慎跌入排洪沟。5月4日,两名孩子的遗体先后在落水处及河流下游被发现。兄妹俩落水处正在进行龙江流域水系综合治理,工程刚开工不久。据孩子母亲发来的照片显示,事发时工地未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 遇难的两兄妹生前照片 5月9日,孩子家人前往当地龙江街道办事处要求与工程施工方见面,在街道办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争执中,孩子父亲等5人被当地警方带走。5月11日,孩子父亲等3人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被放回,另有2人则被送往当地闽清县看守所。 5月13日,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就此事联系当地街道、公安等部门,均被告知不接受采访,事发地福清市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这个事情要跟领导汇报”,截至14日下午无人回应此事。 工地未设置围栏,施工方不愿露面 据孩子母亲魏女士回忆,5月3日下午3点多,她10岁的儿子、6岁的女儿和其他三名小伙伴在自家经营的小店附近玩耍。不久其中一名小女孩跑来,说魏女士的儿子和女儿都落水了。魏女士急忙赶到事发的排洪沟,此时已见不到小孩的踪影。 孩子的玩伴告诉魏女士,当时6岁的妹妹想去排洪沟边洗脚,不慎滑落,10岁的哥哥见状想拉住妹妹,却也被带入了排洪沟内。据事发后当地媒体拍摄的画面显示,事发地附近路面泥泞不堪。魏女士说,当时排洪沟里水位很高,孩子落水处当时没有围栏和任何防护措施。5月4日,两名孩子的遗体先后在落水处及河流下游被发现。 据当地电视台报道,事发地当时正在进行龙江流域水系综合治理,工程刚开工不久。魏女士说,事发时工地并未悬挂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施工公示牌。 遇难孩子母亲提供的事发地现场照 遇难孩子母亲称事发地当时没有围栏和任何防护措施 魏女士说,事发后她在家人的陪同下多次前往龙江街道办事处要求与施工方见面,但均未见到施工方负责人。魏女士表示,在此过程中,有政府工作人员提出“出于人道主义”,给两个遇难孩子一人拿出20万,此提议遭到了家属的拒绝。 图中画圈处为遇难孩子母亲在地图上标记的事发地位置 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孩子父亲被取保候审 此后的5月9日上午,魏女士和家人再次来到龙江街道办事处,希望能够见到工程施工方。在现场,魏女士一家与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随后魏女士的丈夫等5人被警方带走。 5月13日下午,魏女士的丈夫林先生对记者表示,他和其他4位亲属5月9日先是被带往了当地龙田派出所,5月11日,他们被送往闽清县看守所。在看守所,林先生等3人拿到了《取保候审决定书》,然后被允许回家,而他的另两位亲属至今仍在闽清县看守所内。 林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拿到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这份由福清市公安局开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显示,该局正在侦查林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律师说法: 安全第一,我们多次说过类似话题,反复给出建议,此类事件却还是不断发生。对于这个案件,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谁应当为孩子的意外承担责任? 在此事件中,孩子的父母当然有保护好孩子的监护职责,但施工方更有义务做好工地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规定,在公共场所施工,应在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出入通道口、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如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报道,事发时工地未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如果施工方做好了防护措施,此类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因此,施工方应当赔偿本次事故给孩子父母造成的损失。 孩子的亲属是否应该被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孩子的亲属是否应该被拘留,是否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看当时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最终发现没有这样的情形而被拘留,则当地派出所属于滥用职权。 律师建议: 1、尽量避免此类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一方面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安全,给孩子做好安全教育;另一方面,施工方应当做好工地防护措施,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2、遇到纠纷这样做:首先保留证据,在与责任方协商过程中,应明确诉求,避免情绪化,防止行为过激带来不必要的后果。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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