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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将受问责处理

时间:2015/4/1 14:20:11 点击:1961

山东目前出台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制定了配套的信息公告规范。记者从今天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确定省级在5月1日起先行实施《办法》,各市县由于信息化建设情况不同,确定在本年度内实施,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   省级将开发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为确保信息公开制度有效执行,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拓展完善了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找准节点,做好联接,精准监督,减少人为因素影响。还制订了信息公开的标准化文本,对公开的内容、发布的时间等做了严格规定,植入管理系统固化到流程中,这样就可以使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内容完备、规范简便、全程监管。   同时,还将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政策制定了,能否落实,关键还在于是否有问责机制,违规就要接受问责处理。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公开而未公开、未通过规定渠道和时间公开、公开内容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开信息不真实行为的,其采购活动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采购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处理处罚。

作者:634233293 录入:634233293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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