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一高层住宅关乎百户居民公共安全,楼下业主违规装修损毁建筑主体,致使楼上业主曹某华房屋开裂、完全丧失居住条件,被迫长期在外租房维权。曹某华2024年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后,未获支持,且在诉讼过程中遭遇多项程序问题。立案程序缓慢、鉴定机构选取及收费存疑、庭审程序不规范、法官存在不当引导言行、庭审笔录管理存疑、个人隐私泄露并被标注、多项合法诉求未获回应,前述程序问题导致当事人维权困难。
一、高层住宅结构遭违规拆改 百户安居存在安全隐患
涉事楼栋为 20 层高层住宅,承载 160 户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楼下业主李某娣、岑某星违规装修。经现场查验,1803 室卫生间部分墙体瓷砖已出现明显竖向裂缝,瓷砖表面已被拉裂呈现明显裂缝,可推测内部墙体应该裂缝问题更加严重。由此推测怀疑为 1703 室违规装修,拆除承重墙造成房屋部分墙体沉降变形或倾斜移位,从而引起墙体被拉裂,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被告事后反复对外宣称该违规装修行为已获得小区物业批准,试图以此规避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但始终未能出示物业书面审批文件,仅有口头说辞,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2024 年 5 月,相关燃气部门核查发现安全隐患,向被告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恢复房屋原始使用功能,被告签字确认后未予整改;2024年6月7日,属地街道办事处已就被告外墙违规开洞一事完成立案审批,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留存全套违规证据照片。2024 年 7 月,燃气公司联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其燃气表、立案查处其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对其采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被告的违规施工直接造成楼上曹某华 1803 室房屋受损,2025年12月7日经专业人员现场查验并出具书面报告:涉案房屋卫生间墙面出现大面积竖向裂缝、瓷砖被直接拉裂脱落,内部墙体已发生沉降变形、倾斜移位,房屋整体承载力、耐久性遭到不可逆破坏,房屋严重丧失居住、出租、售卖属性,同时房产已出现实质性贬值。为留存现场证据、防范安全风险,曹某华自 2024 年 5 月 20 日起不得不搬离居所,长期外出租房,持续承受经济损失与巨大精神压力。
2024 年 7 月 4 日,原告方曹某华、顾某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后续完善诉讼请求至七项:要求封堵6处违规外墙洞口、恢复5面被拆承重墙及房屋原始功能、判令被告承担每月10000元租房费用(暂计10万元)、全额承担本案诉讼费与司法鉴定费;且原告此前曾与被告及实际居住人被告方多次私下协商整改事宜,均遭拒绝,正式启动2123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维权;2025年11月21日,原告依法向法院缴纳3900元案件诉讼费,取得上海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区别于此前表述,本案实际于2025年1月24日正式立案,立案周期长达六个多月,2025 年 2 月 8 日代理律师才收到缴费通知与 3 月 18 日开庭传票,原告本人全程未收到任何立案、开庭通知,立案流程冗长,严重降低当事人诉讼效率。案件审理期间,案件承办法官吴某未予开具调查令,未及及时调取城管执法记录、燃气整改凭证、执法记录仪影像等关键证据,审理重心未能聚焦于原告房屋受损、楼栋重大安全隐患等核心侵权事实,反而侧重于询问被告装修完工时间。
二、鉴定机构资质涉嫌过期 违规委托收费存在疑问
司法鉴定是本案厘清侵权因果、界定房屋安全隐患的核心定案依据,审理全过程暴露出大量程序违规问题。2025年12月15日,原告代理律师曾先期参与本案司法鉴定相关前期摇号筹备工作;此前两次组织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的庭审环节中,双方已书面约定以公开摇号形式选定合规司法鉴定机构,曹某华均书面申请全程到场监督摇号全过程、相关流程录入庭审笔录,并以EMS邮寄方式向法院备案申请材料,但立案庭工作人员两次未提前告知、未征求原告意见,径行完成摇号全部流程;首次指定的机构,其司法鉴定许可证早在 2021 年 5 月已被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正式注销,不具备法定司法鉴定资格,该机构名下鉴定人员亦无司法局官方备案执业编号。2025年12月16日,法院正式下发《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明确定于12月18日14:30现场摇号,指定原督办人担任本次摇号工作,该文书也是本次司法鉴定选取工作唯一官方前置文书。
2025 年 12 月 18 日,法院组织第三次鉴定机构摇号工作,曹某华、顾某毅结合原督办人前两次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指定无资质机构等事实,当场提交书面《回避申请书》,明确指出其存在多次违规操作记录,继续任职将无法保障程序公正,申请其全程回避本次案件司法鉴定选取工作;该回避申请经立案庭负责人魏某当场审批通过。该负责人当庭明确告知原告:原鉴定机构选取通知书正式撤销,变更陈某为新任督办人、本人全程陪同监督摇号流程,法院系统废止此前全部违规文书,重新出具合规摇号通知书;同时工作人员制作现场接待笔录留存备案,书记员张某当场承诺向原告推送新版鉴定机构选取通知,并要求原告补递司法鉴定申请书。原告已于2025年12月7日提交完整版房屋安全司法鉴定申请书,细化四大板块鉴定事项,涵盖外墙违规洞口、承重墙拆除、燃气烟道非法移位、墙体裂缝因果关系全部诉求,并于12月22日再次补交补充鉴定申请,但截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原告始终未收到变更后的合规文书,补递的鉴定申请书也被案件承办法官予以退回,法院单方面决定沿用此前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摇号结果。
本次摇号选定的两家机构均为资质已被注销的机构:其中上海市某建筑公司和上海市某科学公司司法鉴定许可均证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注销,两家机构均已被市、区司法局同步注销资质。原告后续通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平台、中国法律服务网双重渠道核验,两大官方平台均无两家机构有效备案信息、无对应案件委托任务号,直接证实其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2026 年 1 月 6 日,经办法官致电原告核实资质问题,并将资质审核义务直接转由当事人自行核实。2026 年 1 月 16 日,相关机构通知原告 1 月 20 日开展现场踏勘,全程未出示任何法院官方委托手续。1 月 20 日勘查现场矛盾激化,被告当场对曹某华进行言语辱骂并作出挥拳威胁动作,鉴定工作人员未予以任何制止;同时禁止原告查看勘查全过程、剥夺当事人监督权,原告为保障自身人身安全拨打110报警,属地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并出具回执,警方明确警示无资质人员在未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进场勘查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后续原告于2026年1月22日专门向案件承办法官吴某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请求驳回无资质机构鉴定资格、重新选聘合规机构,该异议至今未得到法院实体审查与书面答复。
2026 年 4 月 30 日,该无资质机构通过顺丰快递向原告寄送 3 万元鉴定费缴费通知,限定 7 日内完成缴费,并强制要求原告直接与其签订鉴定委托书,全过程无法院官方缴费通知、无办案系统专属任务编号,缴费流程严重不合规。2026 年 5 月 1 日,曹某华对该违规收费行为存疑,当即报警备案,辖区派出所受理警情并出具回执,明确提醒原告切勿私自私下缴费。2026年5月8日,信访要求鉴定费付费到法院,因承办法官吴某此前多次口头告知 “逾期不缴费视同自动放弃司法鉴定权利”,叠加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知本次鉴定费用无法走法院对公缴费渠道、付费存在硬性时效限制,原告为保留司法鉴定权利、避免维权彻底落空,不得不于 2026 年 5 月 10 日自行垫付 3 万元高额鉴定费用,全程处于被动局面。后续该无资质机构擅自通知将于2026年6月1日上门违规检测,原告于5月28日正式向法院提交《中止鉴定申请书》,要求法院叫停违规检测、核实机构资质、补发官方文书、退还违规收取的3万元鉴定费用,法院至今未予以任何书面答复。除此之外,原告多项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2026 年 1 月期间多次有社区民警上门核查个人信息,原告被告知个人信息被相关部门标注特殊的管理备注、纳入重点关注的提示,公民人身权益与隐私权遭受直接侵害。
2026年5月27日晚间,涉事鉴定机构负责人通过短信通知原告,定于6月1日上午10时至涉案1703室开展现场检测。原告随即短信回复,明确表示拒绝,并列明异议:该机构未取得法定资质、未收到法院出具的正式委托文书、未在指定平台公示委托信息等。6月1日,原告抵达小区后,鉴定人员未主动出示机构资质证照、人员执业编号及法院委托文书,并同时粗暴阻拦作为司法鉴定申请人的曹某华,禁止其在门外公共区域监督检测工作;更有甚者,1703室住户当场对曹某华实施恶语辱骂、肆意围堵,甚至上前追打并挥拳进行人身威胁,曹某华为规避人身风险紧急撤离至消防通道避险。原告当场拨打110报警,警方到场处置后,其前往辖区派出所制作笔录,并取得接报回执。交涉过程中,鉴定人员改口称,本次仅为受法官通知开展的普通检测,并非法院正式立项的司法鉴定。其陈述前后存在出入,进一步凸显了本次现场检测程序依据的不足。
三、庭审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 当事人正当维权权利受影响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4 时,曹某华持法院正式传票准时到庭应诉,案件承办法官吴某在庭审过程中多项操作违反民事诉讼法定程序,直接损害庭审公正性。庭审开场阶段,承办法官无故打断曹某华庭前陈述,直接否决当事人当庭宣读《法官回避及程序异议移交合议庭审理申请书》的权利,不当限制当事人合法行使诉讼权利。面对原告当庭提出的合法程序异议,原告明确抗辩:“程序违法是前提性问题,违法的地基上无法建造公正的判决,应先行审理程序异议”;同时强调 “遵守法定程序是司法底线,回避缺失、文书失实、救济受阻均为严重违法”,坚决否决法庭提出的“先鉴定、后补正程序”违规要求,拒绝默认违法程序的法律效力,并申请法庭完整记录全部当庭陈述,多项合法诉求均被法庭无视、多次遭到当庭打断。针对本次违法摇号事件,原告已于2025年12月19日提交紧急异议书、12月22日提交书面意见,申请撤销违规摇号结果并要求办案人员整体回避,法院均未依法审查处置。
承办法官吴某当庭向原告提出单方设定的选择,并对原告给出压力:一是未准许原告核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未允许原告要求机构、人员亮证核验,不得询问资质备案信息;二是若原告认可此前选定的机构开展鉴定,本次法定开庭程序直接改为谈话程序,并提及原告可后续反映问题;三是若原告拒绝认可相关鉴定机构,法院将直接跳过司法鉴定环节,进入审判程序并作出判决,客观上可能导致原告鉴定权利无法行使。同时,吴某当庭侧重于询问被告装修完工时间、整改情况,未就被告承重墙损毁、外墙违规开洞、燃气改造违法等核心侵权事实进行调查,对原告房屋受损、安全隐患持续存在的问题未予充分关注。除此以外,2025年5月29日,原告曾针对书记员张某违规变更谈话程序、要求当事人签字等违规行为,正式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2025年5月30日,属地法院出具官方决定书,无正当理由直接驳回原告的回避申请,进一步压缩当事人合法维权渠道。
本次庭审最终形成的谈话笔录残缺不全,原告绝大多数庭前书面陈述、当庭质问、程序异议、维权诉求均未录入笔录,无法客观还原庭审全貌。面对原告的强烈质疑,承办法官吴某仅以 “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纸质笔录为简易记录无需细化”作出回应;书记员张某更是直言,已签字确认的纸质笔录仍可在法院办案系统内改动调整,在原告持续追问下擅自离岗,未予正面回应。除此以外,案件审理前期数月内,法院从未通过官方诉讼服务平台向原告推送任何开庭、文书、缴费类短信通知,原告反复沟通诉求均无果;直至本次庭审,在两名代理律师当庭见证监督下,曹某华才首次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正式获取合法文书接收渠道,基本诉讼知情权长期得不到保障。
案件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曹某华多次通过法院平台、当庭陈述、书面材料、信访递交等多种方式,申请组成合议庭审理、申请承办法官吴某全员回避,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要求法院书面答复诉求,但截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法院一直未出具任何正式书面回复。相关办案人员告知原告,普通程序可由承办法官独任审理,无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合议庭审理及法官回避申请,未予启动法定审查程序。承办法官还对外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声称原告拒不支付鉴定费、主动放弃司法鉴定权利,该说法与原告全程主动配合鉴定、迫于压力垫付3万元鉴定费的客观事实完全相悖。
四、多级维权渠道不畅 百姓合法权益有待保障
面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多项程序问题,曹某华始终依法依规维权,持续向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司法机关等多渠道递交诉求。2026 年 5 月 8 日,曹某华正式提出 11 项主要信访诉求,包括调取 2025 年 12 月 18 日摇号、12 月 26 日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及笔录、补发回避后的合规摇号通知书、明确重新摇号时间、核查个人隐私泄露源头、启动合议庭审理、出具法官回避书面决定书、核查无资质鉴定机构系统无备案、无任务号、无摇号记录等问题,所有诉求均未获实质性回应与解决。
2026 年 5 月 12 日,信访负责人崔某对接原告,指导其再次提交法官回避、合议庭审理、调取庭审录像等申请,并承诺对接核查未补发摇号通知书、无系统备案、无官方通知等问题。但 2026 年 5 月 20 日,该负责人未再推进此前承诺事项,告知原告庭审及摇号录像需结案归档后才可调取,回避后的新摇号通知书需原告自行向立案部门索要,对此前承诺未再落实,原告多项合法维权渠道由此受阻。
2026年6月2日,原告根据法院相关部门建议,将《关于2026年6月1日司法鉴定现场情况的紧急报告》、再次提交的《法官回避申请书》、再次提交的《合议庭审理申请书》、《催促送达〈选取司法鉴定机构通知书〉的紧急函》(含紧急催促送达《选取司法鉴定机构摇号通知书》诉求)、《申请调取录音录像的催促函》、《关于鉴定机构资质违法及涉嫌诈骗的举报材料》、《个人信息泄露及人身安全保护紧急申请》、要求法院书面答复的《书面回复诉求汇总表》诉求记录表、庭审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申请书、要求退回3万元预交司法鉴定费并将款项转入法院对公账户用于司法鉴定的申请,共计十项维权材料全部送达信访办。
建筑安全是民生底线,司法公正是维权根基。一桩简单的排除妨害纠纷,因野蛮装修侵害邻里权益,本可依法快速定纷止争,却因多重司法程序违规、权力行使不当、履职不到位,演变成当事人漫长且艰难的维权过程。审判人员未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纵容违规鉴定、对当事人施压、推诿群众合理诉求,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与诉讼权利,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恳请相关司法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核查本案相关程序问题,依法纠正存在的程序瑕疵,追究相关人员履职不当的责任,重启合规司法鉴定、组建合议庭公正重审案件,核查个人隐私泄露问题,依法维护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司法回归公平公正的本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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